財團法人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立及管理方法,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二 條
|
本會以關懷社會環境永續發展,研究及推廣低碳產業技術,促進與調適良善生活品質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低碳經濟相關法規之研究、參與及推展。 二、低碳產業之環境產品和服務、可再生能源、新興低碳行業等項目之宣導及推展。 三、碳產業之專利授權、碳捕獲與存儲、轉讓等之技術移轉及育成。 四、低碳產業之技術培訓、學術活動、人才智庫建置。 五、舉辦相關之交流參訪、考察、講習、研討會、論壇。 六、低碳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之技術、創意整合與規劃。 七、接受政府相關之委辦或補助。 八、獎學獎助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活動、研究及學習。 九、產業排碳量檢測、評量,管理碳權交換、碳金融、碳足跡、生命周期等之策略分析。 |
第 四 條
|
本會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96號7樓之2,並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外設置分會或辦事處。
|
第二章 組織及管理
|
|
第 五 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
第 六 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 七 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具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 二、編列年度資金運用計畫及決算書表。 三、運用及處分財產。 四、重要人事之任免。 五、董事之任免。 六、解散之擬議。 七、捐助章程修改之建議。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處理。 |
第 八 條
|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推選董事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對於議案之表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使之。 但對於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
第 九 條
|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三分之二。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第 十 條
|
本會設置執行長一人,任期三年,秉承董事會之決策受董事長之監督,綜理一切事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
第十一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各種規章並得設相關之附屬作業機關。
|
第三章 財產
|
|
第十二條
|
本會之財產為現金新台幣3,000萬元,列為創立基金,捐助人為蔣與恩先生。
|
第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執行有關業務之收入。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孳息。 五、依法投資相關聯事業之投資收益。 |
第十四條
|
經登記之捐助財產於營運時,不得短少,有折舊之財產,每年應提列折舊準備金;有增值時,其所增之值,視為已登記之財產。
|
第十五條
|
已登記之財產,非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處分。
|
第十六條
|
本會不得投資營利事業,但為維持本會之存立或發展相關之公益事業,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七條
|
本會因會務所需要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得買賣動產、不動產,如車輛、辦公室、實驗室、會所、宿舍等。
|
第十八條
|
本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九條
|
本會年度營運計畫與執行成果及資金運用與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年度開始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廿 條
|
本會所收之工作費率,所支董事長、董事之出席費或車馬費及執行長之報酬均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章 附則
|
|
第廿一條
|
本財團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時,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解散之。
|
第廿二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處理方式。
|
第廿三條
|
本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廿四條
|
本捐助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
1:24 AM
Unknown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